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深圳諾普信農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各項資產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,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同時為了準確計量公司各項資產的價值,確保財務狀況的客觀性、真實性,根據《企業(yè)會計制度》和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有關規(guī)定制定本制度。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子(分)公司。各子(分)公司應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或根據該規(guī)定制訂各自關于資產減值準備的管理細則。第三條 資產減值,是指資產(或資產組,下同)的未來現金流量凈值、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。第四條 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(應收款項月度,存貨季度、其他資產年度)檢查、測試各項資產,判斷是否存在可能減值的跡象,如有客觀證據表明某項資產發(fā)生減值的,根據后續(xù)的方法提取減值準備。第五條 資產減值準備提取范圍包括金融資產、應收款項、存貨、長期股權投資、固定資產、在建工程、無形資產、商譽等。第六條 按照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及公司會計政策規(guī)定,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,或因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了當期損益,不屬于本制度規(guī)范范圍。第二章 資產減值認定的一般原則第七條 存在下列跡象的,表明資產可能發(fā)生了減值,應進行減值測試:(一)資產的市價大幅度下跌,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;(二)公司經營所處的經濟、技術或者法律等環(huán)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(fā)生重大變化,從而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;(三)市場利率或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,從而影響公司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,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;(四)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;(五)該項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、終止使用或計劃提前處置;(六)公司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;(七)金融資產的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,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(fā)生違約或逾期等;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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